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顶级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利益,促进国家顶级域名的发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申请注册“.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以下简称“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依法承担国家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CN”、“.中国”域名注册服务,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CN”、“.中国”域名的注册服务,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CN”、“.中国”域名的注册服务,须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规范管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依法诚信经营,防控廉洁风险,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信息,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除另有规定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未按用户提交的续费期限进行续费,或违反规定擅自续费;
(八)违规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与其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
(一)失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许可;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域名注册服务能力;
(三)严重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及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取消认证后,应在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否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域名注册,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及相关协议,并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明示代理关系,按规定开展服务。域名注册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作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域名续费的,自续费日至续费后的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因注册服务机构变更自动续费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国家顶级域名,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期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本细则、《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对含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要求申请者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前述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GOV.CN”下注册三级域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党政机关或依法行使党政机关职能的单位;
(二)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组织证明资料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同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在所注册域名的有效期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相关变更注册信息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域名转让规则并公示,对域名转让申请、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转让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则变更域名持有者。
受让人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和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的域名存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注销的情形,或违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应予注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法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行业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要求注销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变更和注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距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
(三)域名处于拖欠域名费用状态中;
(四)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或者存在争议;
(五)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六)域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
(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制定变更注册服务机构规则并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不合理的规则。
第三十三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在对申请获取转移密码的域名持有者身份和意愿进行验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持有者发送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就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如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转出方提供的拒绝变更理由属于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终止此次变更。转出方提供的拒绝变更理由不属于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服务费用。该域名的注册期限将在原有注册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明确两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并承诺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
(二)有与域名注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职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本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章、要求和预案;
(四)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和考核奖惩、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和演练制度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具备基础资源管理、违法网站域名实时处置等功能,建立黑名单管理、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利用域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防范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六)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开展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相关业务目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本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范围,经用户同意,可以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要求,不需用户同意的除外。
用户申请注册和持有域名,即表示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中,应明示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信息,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存储安全,妥善保存用户数据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第四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明确具体信息保护措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泄露用户信息,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顶级域名安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对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域名的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处置措施。
前述被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包括应用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用域名危害互联网安全以及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用于违法或危害互联网安全应用的情形。
第七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未能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四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八章 域名费用
第四十九条 用户注册域名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取域名运行费用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第五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期缴纳域名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三十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该域名;如果在三十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三十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和http://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和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投诉不成立的,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决定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网站(http://whois.cnnic.cn),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公共查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2012年5月29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